一、申請人檢齊應備文件郵寄或親送至幼兒托育地點之社區 保母系統或立案托嬰中心。 (一)下列為「應備文件」(如為影本,須加註與正本相符, 並蓋私章): (1)申請表。 (2)幼兒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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